党纪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对更夫、门卫的管理,切实发挥更夫、门卫人员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更夫、门卫工作中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保卫处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不满意,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与人事部门沟通进行人员调换。
第二条  更夫严格执行每天8小时倒班工作制度,严禁值班更夫自行调整工作时间,一经发现更夫有“值一天班、休息两天”现象,严肃处理。
第三条  更夫、门卫工作中应认真负责,做到“六要六不准”。即:要认真交接班,不准迟到早退;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要经常巡视,不准喝酒、睡觉;要查明疑情,不准马虎从事;要熟悉重点部位情况,不准做和工作无关的事情;要熟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和火警、盗警电话,不准将外人带到值班室。
第四条  更夫在值班时间内,必须每隔半小时对防范区域进行全面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各用人单位定期检查记录,保卫处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更夫、门卫必须对进出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登记,职工下班后须对进出楼的教师、学生进行登记,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用人单位要定期检查登记情况,并将其作为评价更夫、门卫工作的一项内容。对年终考核不称职的门卫、更夫要及时更换。
第六条  更夫、门卫对携带物品出门的人员要认真检查,并进行登记,否则禁止放行。
第七条  更夫在岗期间禁止看报纸、看电视、聚众娱乐赌博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更夫在封楼前要及时清楼,禁止无关人员逗留。对进行实验、备课的科研、教学人员要进行登记、询问,但不准干扰其工作。
第九条  更夫、门卫要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夜间巡视发现可疑现象要及时报告,发生案件要保护好现场。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制定的《关于加强更夫门卫、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吉 林 农 业 大 学
20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