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使院(系)党总支和行政班子能够协调一致做好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都要由院(系)党总支和行政班子共同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遵循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产业开发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的实施意见。
第六条 讨论制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年度计划和远期规划,对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深化改革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七条 对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考核工作,以及人事安排、人员奖惩、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遴选出国人员、较大额度经费收支、奖金分配办法等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定。
第八条 讨论决定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等有关问题。
第九条 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讨论决定维护学校稳定,抓好综合治理、干部队伍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院(系)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本单位党总支书记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商定,书记、副书记与行政负责人参加,对重要事项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根据党政联席会的内容,确定会议主持人。一般情况下,有关干部、政治思想和稳定等工作的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其它由主要行政负责人主持。出席联席会的人数要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一半方可开会,否则推迟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院(系)党总支要协助、督促行政负责人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的决定,行政负责人要自觉接受本单位党总支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党政负责人都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院(系)党总支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总支书记与行政负责人要经常沟通思想,互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要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校党委请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院(系)以外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会员
二OOO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