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队伍,规范教师行为操守,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吉林农业大学全体教师。实验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教辅人员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  热爱祖国,献身教育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忠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教育思想,具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自觉发挥主体作用。树立全新的治学理念,积极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具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活动,了解时事,掌握校史。全面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拥护和支持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
第四条  钻研业务,勇于创新
(一)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并努力精通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理论,自觉做到精益求精。认真学习先进教育理论,掌握现代先进教育技术,严格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
(二)坚持终身学习思想,积极参加进修培训,更新知识结构。吸纳新知识、新经验和新理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三)坚持创新观念,树立创造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做到实事求是,开拓探索新领域,注重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敢为天下先。
第五条  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一)坚持以学生为本,关心学生成长。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坚持正面教育,了解学生思想动态,体贴学生生活,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言传身教,诲人不倦,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虚心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平等、民主、亲密的师生关系,做到教学相长。
(三)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不歧视、不轻视、不讽刺,不得体罚学生,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单独与异性学生个别谈话或补课等,注意场合、把握分寸、礼貌相待、理解信任。
第六条  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一)仪表端庄,穿着整洁,言谈文明,举止合体,保持教师的良好形象。
(二)自觉践行“八荣八耻”,不参与赌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传播小道消息。洁身自爱,自觉规避精神污染,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三)保持强烈进取意识,养成良好工作和生活习惯,提高工作效率。工作岗位上不做与本职工作内容无关的事情。办公环境清洁,物品摆放整齐。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不在教室等公共场所以及学生集会场所吸烟,不酗酒。
(四)以诚待人,尊师爱生,敬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融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重视子女教育。
第七条  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一)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教,纪律严明,作风严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 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二)顾大局、识大体,服从组织安排,按组织程序办事。尊重同志,团结友爱,理解支持,合作共事。不搬弄是非,不在背后品评他人,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新老教师互敬互爱,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共创宽松、和谐的人际氛围。
(三)廉洁从教。不从事以非法盈利为目的的劳务,不利用学生和家长办私事、谋私利,不接受学生和家长宴请与馈赠,不向学生兜售学习资料与其他物品。
第三章  教学行为规范
第八条  勇于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教育发展前沿,立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认真研究和改革课程教学并大胆实践,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及创业意识。
第九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结合教学实际需要,制定教学计划,积极准备教案,要在授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末报教研室审核批准。相同课程的教学计划进度应保持一致。
第十条  认真备课,撰写讲稿或教案。初次授课教师的讲稿、教案应经教研室主任或指导教师审阅。
(一)备课要明确各章节的内容在整体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具体的目的和要求。
(二)熟练掌握教材内容,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难点,分清主次。
(三)广泛收集有关资料,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改革,反映最新成果。
第十一条  严谨授课。坚持课堂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注重课堂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一)授课逻辑性强,做到条理清晰,概念准确,内容丰富。
(二)富有启发性,抓住重点,讲透难点,讲好知识点。不得删减授课内容,也不得采取回避的态度随意变动内容。
(三)语言运用生动精炼,增强感染力;语言表达深入浅出,提高理解力。切忌照本宣科,不得擅加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
(四)板书布局合理,字迹工整清晰,切忌乱涂乱画。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课堂上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等能力。
第十二条  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站姿授课(特殊情况除外),增强亲和力,增强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授课使用普通话(50岁以上教师可适当放宽),使用职业语言,做到用语规范。
第十四条  遵守上课纪律。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得擅自增减课时。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不得自行停课、调课。上课时不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十五条  教师是课堂的主导者,认真做到既教书又育人。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活动,管教管导,严肃课堂纪律,对课堂秩序全权负责。
坚持采用不同方式对学生实行课堂考勤。对学生有悖课堂规范要求的行为,明确警告,及时制止,严肃批评教育。对突发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解决,并加强与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及辅导员沟通联系。
第十六条  积极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摒弃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传统观念,确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新型教学理念,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采用直观教学等方式和方法,积极探索案例教学、小组讨论等新的教学模式。
引导学生认真听课、勤于思考、精于实践,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注意学生课堂教学效果反馈,适时调整教学方法,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做到教有所获,学有所得。
第十七条  严肃考试环节。考试命题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试题要形式多样、难易适当。同一门课程同时在两个以上课堂开设并要求相同的,要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考前不得为学生划考试范围、指重点,更不得泄露试题内容。
第十八条  因公因事离开本市,必须按人事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授课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须经教研室、学院(部)对其所承担的授课任务做出妥善安排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因病请假的,须凭校医院医生出具诊断书,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第四章   教研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教学观摩、教学评估等有关业务活动。教师首次上课或教研室认为有必要,上课前要进行试讲,试讲者要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加以改进。试讲组织者认为具备上课条件后方可上课。
第二十一条  教学与科研兼顾。从事科学研究要态度严谨、孜孜以求、勇于拼搏,紧密结合国情、省情和校情开展科研活动,坚持科研为教学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部)及教研室组织的政治、学术和教学法研究等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参加社会服务、支边支教和力所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三条  青年教师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深入社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实践中接受锻炼,陶冶情操,丰富人生阅历,汲取个人成长营养,不断增长才干,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提高为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